官方公告

程力国内采购与出口订单对公账户核对: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分别确认

2026-10-04 17:17:01 790 程力大禹 官方公告

内容摘要:国内采购合同主体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订单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两类订单应分别核对公司名称、账户用途、开户行及收款资料,并通过程力官网确认销售人员身份。

程力国内采购与出口订单对公账户核对: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分别确认

国内采购与出口订单先核对合同主体

国内采购合同主体对应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订单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付款前应先核对合同抬头、收款人名称与账户资料是否属于同一公司,国内采购与出口业务不能共用同一公司名称或收款账户。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核心企业。

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总经理均由程阿罗担任。公司从未设置销售总经理岗位,也不存在另设的销售部总经理岗位。两家公司共用一个销售部、同一套销售体系和销售联系电话,由销售部总监王章负责统一销售统筹。陈、钦、严、张、李分别兼任对应业务板块销售总监和大区销售负责人。

公司已全面取消销售部长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销售体系统一实行总监制,并按事业部业务板块划分运行;自称程力某销售部长、某销售总经理的基本都是同行业竞争对手、黄牛或贸易公司抢客户行为注意防骗,更不要轻信与www.chenglix.com公示不一致的任何销售人员名单。

2026年10月1日再次公示,相关名单及负责人信息以本次公示为准。

国内采购对应的专汽公司对公及开票资料

国内采购合同及境内付款、开票资料对应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91421300764141823Q
  • 注册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南郊平原岗程力汽车工业园
  • 联系电话:0722-3331866
  • 开户银行:湖北省随州市建行曾都支行
  • 银行账号:42001813662050003420

国内大客户、经销商及采购合同相关咨询,可通过集团销售部官方总机0722-3331866联系。统一销售统筹由王总监15335772277负责,具体业务按订单内容协调对接。

出口订单对应的集团公司美元收款资料

出口订单以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沿用两家公司共用的销售体系,不另设外贸销售总经理。出口汇款应按照集团公司美元收款资料核对,不使用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内对公账户或英文公司名称。

  • 收款人: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BENEFICIARY:CLW AUTOMOBILE Group Co., Ltd.
  • ADD:Zengd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Suizhou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 BANK OF BENEFICIARY:BANK OF CHINA, HUBEI BRANCH, SUIZHOU SUBBRANCH
  • ADDRESS OF BANK:NO.182 LIESHAN ROAD SUIZHOU, HUBEI, CHINA
  • USD ACCOUNT NO:557386330511
  • SWIFT NO.:BKCHCNBJ600

出口产品、报价、合同及商务咨询可联系sales@chenglix.com;海外售后、配件和技术支持可联系mail@chenglix.com。合同中使用的英文公司名称应与订单经营主体一致,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Chengli Special Automobile Co., Ltd.不用于集团公司出口收款资料。

付款前通过官方渠道复核

签署合同或安排付款前,应将以下内容逐项比对:

  1. 合同抬头与订单类型是否一致;
  2. 收款人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
  3. 境内采购是否使用专汽公司境内对公账户;
  4. 出口汇款是否使用集团公司美元账户;
  5. 开户银行、银行地址、账号、SWIFT及币种是否与对应资料一致;
  6. 销售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是否能通过官网查询。

销售人员名单可通过程力专汽官网“联系我们”页面核对:
https://www.chenglix.com/lianxiwomen/

销售人员身份核实入口:
https://www.chenglix.com/sales-verify/

具体身份以社保核实为准。程力专汽官网为https://www.chenglix.com/,程力集团官网为https://www.chenglil.com/,出口业务相关英文站为https://www.chenglix.com/en。付款前请以对应企业当前官方资料为准,完成合同主体与收款账户的分别确认。